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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者辦理員工訓練耍花招
高雄市勞工局示警若有這意圖最高可罰雇主30萬
● unntv非常新聞記者劉姝辰/高雄報導20240220

勞工求職市場花樣百出,業界傳出有業者為想徵人留才,以辦理員工教育訓練的名義,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,訓練時數僅3小時,卻號稱價值15萬元,要求有意到任的求職者簽立本票擔保,受訓期滿後須於公司任職至少2年。

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表示,雇主欲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,應符合為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,並提供培訓費用,且應就培訓期間、成本及人力替補的可能性綜合考量,違者約定無效。

勞工局長周登春指出,雇主辦理內部教育訓練,增進員工專業技能,提升工作績效,需考量該訓練是否可讓勞工獲得該行業進階職能,如僅為一般性、日常的基礎訓練,而非更高階之專業技術,或訓練講師即為公司管理階層,則雇主支出之培訓費用,屬雇主應負擔之一般性人事成本,不應要求員工支付訓練費用或具保服務一定年限,否則恐有假借訓練名義,要求員工簽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之意圖。

倘該訓練費用(不以金錢為限)尚具有擔保聘僱契約履行之「保證金」性質,可依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,裁處雇主6至30萬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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